GB51309-2018《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设计注意点
GB51309-2018《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第3.2.4、3.3.1、3.3.2、4.1.4、4.5.11(6)、6.0.1、6.0.5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集中电源供电方式的集中控制型系统由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急照明集中电源、集中电源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灯具组成。
要点一:集中控制型系统选择场所
3.1.2系统类型的选择应根据建、构筑物的规模、使用性质及日常管理及维护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应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
2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宜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
3其他场所可选择非集中控制型系统。
要点二:兼用日常照明时,住宅建筑设计方式
3.1.6住宅建筑中,当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方式时,消防应急照明可以兼用日常照明。
3.2.1灯具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要点三:灯具类型的选择
4设置在距地面8m及以下的灯具的电压等级及供电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择A型灯具;(主电与蓄电额定工作电压均不大于DC36V的消防应急灯具,与之相对则为B型灯具)
2)地面上设置的标志灯应选择集中电源A型灯具;
3)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住宅建筑,疏散走道、楼梯间等场所可选择自带电源B型灯具。
要点四:灯具材质的选择
5灯具面板或灯罩的材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地面上设置的标志灯的面板可以采用厚度4mm及以上的钢化玻璃外,设置在距地面1m及以下的标志灯的面板或灯罩不应采用易碎材料或玻璃材质;
2)在顶棚、疏散路径上方设置的灯具的面板或灯罩不应采用玻璃材质。
要点五:不同场所灯具尺寸的选择
6标志灯的规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高度大于4.5m的场所,应选择特大型或大型标志灯;
2)室内高度为3.5m~4.5m的场所,应选择大型或中型标志灯;
3)室内高度小于3.5m的场所,应选择中型或小型标志灯。
要点六:灯具防护等级的选择
7灯具及其连接附件的防护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室外或地面上设置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7;
2)在隧道场所、潮湿场所内设置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
3)B型灯具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34。
8标志灯应选择持续型灯具;
9交通隧道和地铁隧道宜选择带有米标的方向标志灯。
要点七:灯具点亮响应时间要求
3.2.3火灾状态下,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熄灭的响应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危险场所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0.25s;
2其他场所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5s;
3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场所,标志灯光源点亮、熄灭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5s。
要点八:标志灯设置与以前设计的差异
3.2.8出口标志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1应设置在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400m2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厅等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门的上方。
3.2.9方向标志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维护结构的疏散走道、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在走道、楼梯两侧距地面、梯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柱面上;
2)当安全出口或疏散门在疏散走道侧边时,应在疏散走道上方增设指向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的方向标志灯;
3)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垂直时,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20m;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平行时,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0m。
2展览厅、商店、候车(船)室、民航候机厅、营业厅等开敞空间场所的疏散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疏散通道两侧设置了墙、柱等结构时,方向标志灯应设置在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柱面上;当疏散通道两侧无墙、柱等结构时,方向标志灯应设置在疏散通道的上方;
2)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垂直时,特大型或大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30m,中型或小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20m;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平行时,特大型或大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5m,中型或小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0m。
3保持视觉连续的方向标志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在疏散走道、疏散通道地面的中心位置;
2)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3m。
4方向标志灯箭头的指示方向应按照疏散指示方案指向疏散方向,并导向安全出口。
3.2.10楼梯间每层应设置指示该楼层的标志灯(以下简称“楼层标志灯”)
(建规10.3.5第2点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米;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米;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米。)
要点九:灯具配电回路的设计
3.3.3水平疏散区域灯具配电回路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2除住宅建筑外,不同的防火分区、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不能共用同一配电回路
4防烟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内设置的灯具应由前室所在楼层的配电回路供电;
3.3.4竖向疏散区域灯具配电回路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室外疏散楼梯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
2敞开楼梯间内设置的灯具应由灯具所在楼层或就近楼层的配电回路供电。
3.3.5任一配电回路配接灯具的数量、范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接灯具的数量不宜超过60只;
2道路交通隧道内,配接灯具的范围不宜超过1000m;
3地铁隧道内,配接灯具的范围不应超过一个区间的1/2。
3.3.6任一配电回路的额定功率、额定电流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接灯具的额定功率总和不应大于配电回路额定功率的80%;
2A型灯具配电回路的额定电流不应大于6A;B型灯具配电回路的额定电流不应大于10A。
要点十:集中电源的设计
3.3.8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集中电源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集中电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系统的类型及规模、灯具及其配电回路的设置情况、集中电源的设置部位及设备散热能力等因素综合选择适宜电压等级与额定输出功率的集中电源;集中电源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大于5kW;设置在电缆竖井中的集中电源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大于1kW;
3)在隧道场所、潮湿场所,应选择防护等级不低于IP65的产品;在电气竖井内,应选择防护等级不低于IP33的产品。
2集中电源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综合考虑配电线路的供电距离、导线截面、压降损耗等因素,按防火分区的划分情况设置集中电源;灯具总功率大于5kW的系统,应分散设置集中电源;
2)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低压配电室、配电间内或电气竖井内;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时,应符合本标准第3.4.6条的规定;集中电源的额定输出功率不大于1kW时,可设置在电气竖井内;
4集中电源的输出回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集中电源的输出回路不应超过8路;
2)沿电气竖井垂直方向为不同楼层的灯具供电时,集中电源的每个输出回路在公共建筑中的供电范围不宜超过8层,在住宅建筑的供电范围不宜超过18层。
要点十一:应急照明控制器的设计
3.4.1应急照明控制器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3在隧道场所、潮湿场所,应选择防护等级不低于IP65的产品;在电气竖井内,应选择防护等级不低于IP33的产品;
3.4.2任一台应急照明控制器直接控制灯具的总数量不应大于3200。
3.4.7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主电源应由消防电源供电;控制器的自带蓄电池电源应至少使控制器在主电源中断后工作3h。
要点十二:系统线路的选择
3.5.3地面上设置的标志灯的配电线路和通信线路应选择耐腐蚀橡胶线缆。
3.5.4集中控制型系统中,除地面上设置的灯具外,系统的配电线路应选择耐火线缆,系统的通信线路应选择耐火线缆或耐火光纤。
要点十三:施工-灯具的安装
4.5.3灯具在顶棚、疏散走道或通道的上方安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照明灯可采用嵌顶、吸顶和吊装式安装;
2)标志灯可采用吸顶和吊装式安装;室内高度大于3.5m的场所,特大型、大型、中型标志灯宜采用吊装式安装;
4.5.6照明灯宜安装在顶棚上。
4.5.7当条件限制时,照明灯可安装在走道侧面墙上,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安装高度不应在距地面1m~2m之间;
2在距地面1m以下侧面墙上安装时,应保证光线照射在灯具的水平线以下。
4.5.11方向标志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2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两侧的墙面或柱面上时,标志灯底边距地面的高度应小于1m;
3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上方时:
1)室内高度不大于3.5m的场所,标志灯底边距地面的高度宜为2.2m~2.5m;
2)室内高度大于3.5m的场所,特大型、大型、中型标志灯底边距地面高度不宜小于3m,且不宜大于6m。
4当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转角处的上方或两侧时,标志灯与转角处边墙的距离不应大于1m;
5当安全出口或疏散门在疏散走道侧边时,在疏散走道增设的方向标志灯应安装在疏散走道的顶部,且标志灯的标志面应与疏散方向垂直、箭头应指向安全出口或疏散门;
6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的地面上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标志灯应安装在疏散走道、通道的中心位置;
2)标志灯的所有金属构件应采用耐腐蚀构件或做防腐处理,标志灯配电、通信线路的连接应采用密封胶密封;
3)标志灯表面应与地面平行,高于地面距离不应大于3mm,标志灯边缘与地面垂直距离高度不应大于1mm。
4.5.12楼层标志灯应安装在楼梯间内朝向楼梯的正面墙上,标志灯底边距地面的高度宜为2.2m~2.5m。